提案問題涉及個案具體事實之認定,宜依現場情形綜合判斷之,甚難一概而論,如就本案設題分析:
施暴者與被害人均在現場一片凌亂,施暴者尚捲起衣袖(或持棍棒)大聲叫罵,被害人在旁哭泣或指稱被害經
過,如被害人指述情形得認施暴者係犯家庭暴力罪(如傷害、恐嚇……..等罪)或違反保護令罪(如違反禁止
施暴、騷擾令等),依現場具體情形,似可認為犯行「正在實施中」之現行犯(叫罵內容違反禁制令或另涉有
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)、犯罪「實施後即時發覺」之現行犯,而逕行逮捕之(犯罪行為實施終
了,未經多時,而其犯罪行跡尚屬顯著,即為共犯以外之他人知覺者而言)。又個案情形如得認定係犯罪在實
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之「現行犯」,即得依法逕行逮捕,無庸再討論有無構成「準現行犯」必要。
如現場處理時法院尚未核發保護令,且被害人指述之被害情節,未構成刑事處罰時(如施暴者未動手毆打,亦
未恐嚇被害人,僅叫罵稱被害人不守婦道、好吃懶做、晚歸等情形),即與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之要件不合,惟
仍應針對被害人遭受精神上不法之侵害,依受理家庭暴力案件相關規定處理。 |